第一条 为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,提升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,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同感,在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搭建良好的沟通与信任关系,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(IRM),是指运用财经传播和营销的原理,通过管理公司同财经界和其他各界进行信息沟通的内容和渠道,以实现相关利益者价值最大化并如期获得投资者的广泛认同,规范资本市场运作、实现外部对公司经营约束的激励机制、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利益。
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投资者关系确立、股东确认、媒体策略、投资者关系路演、投资者关系网站、公司文化、定期报告、投资者关系会议的策划组织、投资者期望调查、公司形象定位、增强公司透明度和提升公司治理等。
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础是充分的信息披露,沟通的内容是影响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决策的相关信息,因此要严格按照公司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的要求,充分主动信息披露,及时为投资者决策提供准确信息。
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主要有:
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;
股东大会;
公司网站(投资关系管理专区、电子信箱、网上问题回答等);
行业研究员、证券分析师沟通会;
一对一沟通;